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羅豐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6,65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
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
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欠債原
因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三、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二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以
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一點二倍定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高學歷、現任職公司全名、在職證明、現任
職位、職稱、薪資單或薪資明細,並補正相關資料,若無法
提出,則請釋明原因,並提出切結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於111年11月29日起迄今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
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111年11月29日起迄今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
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及聲請人本人自111年11月29日起迄今2年內所有股票交易
記錄、現有股數、帳戶餘額等資料。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
聲請人向臺北市○○路000號5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申請查詢)。
八、就扶養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
㈠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需扶養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血親(
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若有
,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請說明其為何需
接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例舉
但不限於:學生證、在學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並
說明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是否分擔扶養費、
分擔後聲請人支出金額為若干?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
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㈡若聲請人有接受他人扶養,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
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九、請聲請人說明本身有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以
及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
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TTDV-114-消債更-20-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