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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賴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銘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28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34-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桂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桂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龍桂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及8月15日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10-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秀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潘秀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秀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及6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3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4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20

CHDM-114-聲保-2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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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銘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及4年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05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20

CHDM-114-聲保-3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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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及2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 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易字第4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3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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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柏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 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及5月確定後,移送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5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20

CHDM-114-聲保-2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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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文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6年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96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1年度易字第5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18-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易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易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及8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96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20

CHDM-114-聲保-1-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璨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璨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璨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2月確定後,移 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1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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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詩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詩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詩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嗣於法務部○○○○○○○執行中, 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 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2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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