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
上 訴 人 吳佳穎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美慧
吳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2
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原審被上訴人陳
亞青(下合稱吳美慧3人)與上訴人於民國105年2月2日簽訂
系爭契約,向上訴人購買其所有之宇星能源有限公司股份及
系爭電廠,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225萬0,006元,吳美慧
3人應分別於105年1月29日、105年3月7日前依序給付自備款
500萬元、1,000萬元,共計1,500萬元,其餘價金則以系爭
電廠向銀行貸款支付。被上訴人自105年1月29日起至同年3
月30日匯款至訴外人浤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浤盛公司),
共計1,250萬元,浤盛公司僅交付上訴人1,000萬元,經上訴
人催告吳美慧3人應於105年8月31日給付尚欠自備款,未獲
置理,嗣系爭契約經上訴人於同年9月9日合法解除。又浤盛
公司既非被上訴人之代理人,無權為被上訴人受領上訴人解
除契約後所返還之價金,故上訴人於106年6月27日雖匯款37
7萬5,000元予浤盛公司,不生清償返還被上訴人部分已付價
金之效力。另系爭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乃損害賠償預定性
質之違約金,被上訴人雖未依約給付價金,然上訴人未證明
其因此受有損害(含所失利益),上開違約金應酌減至0元
,始屬適當。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1
款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0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
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論理、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
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
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
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所載理由前
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盾之情。又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確定判決(下稱另案確
定判決)並未認定浤盛公司就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已給付
之價金,乃有領取權人,更無判斷違約金有無過高之情,原
審合法認定另案確定判決就上開部分並無爭點效,上訴人就
此指摘原判決違反既判力、爭點效,不無誤會。均附此說明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TPSV-113-台上-2379-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