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鉦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7月30日113年度易字第2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因
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
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91號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
鉦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8
月8日送達被告後,被告不服該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
8月13日具狀聲明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
○○○收件章戳可稽,然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而於113年11月4日
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
定業於113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
訴理由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
訴理由,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為證,是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CDM-113-易-2391-20241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