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黃冠禎
黃于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哲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71,600元【
計算式:1,085,800元+1,0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TNDV-113-補-1212-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