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0,17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共22,057元(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參照),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2,229元(540,172元+22,05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6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迄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49,279元 113年4月13日至113年7月11日 (90/365) 15.95% 1,938元 2 違約金 同上 113年5月14日至113年7月11日 (59/365) 1.595% 127元 3 利息 144,347元 113年4月21日至113年7月11日 (82/365) 16% 5,189元 4 違約金 同上 113年5月22日至113年7月11日 (51/365) 1.6% 323元 5 利息 257,467元 113年4月10日至113年7月11日 (93/365) 16% 10,496元 6 違約金 同上 113年5月11日至113年7月11日 (62/365) 1.6% 700元 7 利息 89,079元 113年4月13日至113年7月11日 (90/365) 14.03% 3,082元 8 違約金 同上 113年5月14日至113年7月11日 (59/365) 1.403% 202元 總計:1,938元+127元+5,189元+323元+10,496元+700元+3,082元+202元=22,057元
HLDV-113-補-205-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