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廷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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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達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又受刑人所 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 07年第7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 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 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危險評估為「低危險」、量表 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 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再 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91-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柏凱 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柏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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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志偉 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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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凱鈞 000 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凱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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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晉綸 0000 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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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永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一、禁止對 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月,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 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 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 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 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 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 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 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此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710 號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47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報請假 釋報告表、提報假釋意見、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個案輔導紀 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及意見表、受刑人假釋審核評估 量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 年福立與權益權利與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9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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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NGOC VAN(黃玉文) 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NGOC V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三、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 束處分職權時,本可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 替代,並未限制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 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外國人 ,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 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 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此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 本件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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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順鋒 00 000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順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6-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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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文博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文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9-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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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本源 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本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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