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永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吳雅琳
相 對 人 陳東榮
陳銘章
陳美環
被 代位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信華提
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信華就分割與相對人等
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聲請
人主張被代位人陳信華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922,7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
人陳信華之應繼分1/4=6,922,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15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47.47㎡ 陽台: 5.50㎡ 騎樓: 18.09㎡ 總面積: 71.0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之55號1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97,612元。(計算式:197,612×71.06=14,042,309元)。 14,042,309元 2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15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65.56㎡ 陽台: 5.50㎡ 總面積: 71.06㎡ 依聲請人所提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206號2樓屋齡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49,853元。(計算式:149,853×71.06=10,648,554元)。 10,648,554元 3 郵局定存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00,000元 4 土地銀行存單 2,000,000元 總價 27,690,863元
PCDV-113-家補-629-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