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源
林佩瑩
饒鳳英
黃美𧗷
林秀妹
THRA THI HIEN(中文姓名:陳氏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1年度速偵字第2034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參拾貳張、賭資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寶源、林佩瑩、饒鳳英、黃美𧗷、林
秀妹、THRA THI HIEN(中文姓名:陳氏賢)(以下合稱被
告6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
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速偵字第2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撲克牌32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000元,分別係
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6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速偵字第2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該案件扣得之賭具撲
克牌32張及賭資共3,000元(包含被告饒鳳英、林秀妹之賭
資各1,000元、被告陳寶源之賭資500元、被告林佩瑩之賭資
200元、被告黃美𧗷、THRA THI HIEN之賭資各150元),分
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其等於警詢及偵
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
所有,均應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
66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PCDM-113-單聲沒-206-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