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民國112年2月16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111-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