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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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民國112年2月16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11-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6月、民國105年1 月29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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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凱前犯重傷害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民國108年7月18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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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連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13年7月、民國104年2月16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6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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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勝(原名林明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109 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 7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5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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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燦前犯侵占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民國112年6月30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7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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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益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 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93年 度上訴字第101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 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0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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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世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興前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民國111年9月20日入監),在監獄 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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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龍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龍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10年 10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8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9-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凱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民國111年8月7日入 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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