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元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7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元儒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
4日止累計235,731元正未給付,其中229,181元為本金;6,5
5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181元 潘元儒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PTDV-113-司促-11208-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