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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漢臨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漢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漢臨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 字第437、4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3-03

CHDM-114-聲保-44-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眇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眇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6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2025-03-03

CHDM-114-聲保-47-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忠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正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 度審易字第7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家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家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家澤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吉利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利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德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偉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7-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鉦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鉦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鉦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1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9-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青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青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青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 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9-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宇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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