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30號
原 告 謝孟哲
訴訟代理人 蔡月梅
被 告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6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96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88,0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民卷第6頁);嗣於本
院審理中,將請求之本金變更為129,965元(本院卷第34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間,加入身分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負責提領被害人
受詐欺款項,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6日下午3時
許,佯稱系統設定出錯導致無法交易,須依指示操作轉帳始
能解除,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
「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被告旋即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
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其後再由被告將上
述提領之款項,上繳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等
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29,965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
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前揭共同詐欺及洗錢行為,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犯共同洗錢罪判
處有期徒刑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證及判決書核閱
無訛。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是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上開共同詐欺及共同洗錢行為侵害原告
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
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現今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細
膩,分配工作者、撥打電話或假扮公職人員行騙者、取款者
,各司其職,且常為單向聯絡,俾減少為檢警查獲之機會,
為本院辦理相關案件職務上已知之事。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欺原告之同
一目的,已如前述,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原告所受
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其129,965元,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965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8月17
日起(本院卷第1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12年6月6日晚間7時55分許匯款49,989元 戶名江燿瑋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6日20時凌晨0至1分許、晚間8時4分許分別提領100,000元、10,000元、9,000元 112年6月6日晚間7時56分許匯款49,988元 112年6月6日晚間7時40分許匯款29,988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6日晚間6時21至23、33至34、49至51分許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迴龍郵局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20,000、10,000、20,005、11,005元、20,005元、9,005元; 112年6月6日晚間6時29、31分許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20,000、20,000元 總金額(新臺幣)129,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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