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08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相 對 人 呂家蒼
黃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3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分別按年息3.075%、5%
、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
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408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百分之) 001 111年12月30日 10,000,000元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0月21日 3.075 002 112年4月14日 30,450,000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5 003 113年4月24日 22,215,655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5
TPDV-113-司票-34083-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