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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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5號 原 告 林秀芳 被 告 蔡明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1-21

TYDM-113-附民-2085-2024112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 原 告 楊素花 被 告 蔡明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1-21

TYDM-113-附民-2177-2024112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69號 原 告 張梅芩 被 告 蔡明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1-21

TYDM-112-附民-1869-202411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9 1號、第8465號、第16133號、第18876號、第22386號、第32962 號、第34812號、第44026號、112年度偵字第2592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1-21

TYDM-112-金訴-1154-20241121-3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9號 原 告 翁偉鑫 被 告 邱奕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2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奕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25號刑事判決在案,原告固於民國11 3年10月7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925號)業於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9 月27日宣判,此經本院核閱該刑事案件卷宗無訛。而原告係 於113年10月7日具狀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證,揆諸上開規定,原 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不符上開法律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與其假執行之 聲請併予駁回。 三、又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 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向第二 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 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0

TYDM-113-附民-1949-2024112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淳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 訴第135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 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 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 物為限;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 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81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即IPhone12手機1支、現金新臺 幣34,700元等,雖為本院判決中理由說明與犯罪事實無關; 然被告業於113年11月12日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將來 繫屬於高等法院後,上開關於沒收之裁判結果是否撤銷或駁 回上訴尚未確定,則於本案確定前,尚難逕予認定上開扣案 物品與被告之犯罪事實或沒收標的無關。茲為確保日後審理 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自仍有留存之必要,不宜先 行裁定發還,應俟案件確定後,如未宣告沒收,再由執行檢 察官依法處理。 三、是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0

TYDM-113-聲-3871-2024112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燈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308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燈村於民國113年5月4 日下午2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因 細故與張源龍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灰色鋸 刀1把攻擊張源龍,致張源龍受有前額撕裂傷2.5公分、左臉 撕裂傷2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0

TYDM-113-易-1617-20241120-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藍桂玉 被 告 高興凱 訴訟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TYDM-112-附民-57-20241118-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彭鉑琇 被 告 高興凱 訴訟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2024-11-18

TYDM-112-附民-60-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冠誠 儲鑫 黎芷琳 黃惠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龍冠誠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2024-11-14

TYDM-113-易-78-202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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