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張嘉良即好韻布偶貓舍
被上訴人 黃勝聰即柏林動物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4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KSEV-113-雄簡-948-2025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