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準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4號
聲 明 人 李治源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準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
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8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治源因加重準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
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TPSM-113-台聲-284-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