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原 告 劉哲言
被 告 薛琪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
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被告薛琪玬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3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PTDM-112-附民-1022-2024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