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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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誠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 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 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 訴字第87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5 590號核准之法務部○○○○○○○○○監獄(下稱明德外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明德外監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 戶口名簿法務部○○○○○○○收容人人相表、明德外監收容人調 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明德外監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明德 外監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9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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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欣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欣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6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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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啟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啟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啟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5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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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晉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晉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晉誼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68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0-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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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上訴字第468號、4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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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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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仁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仁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7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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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坤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坤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 度上訴字第10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68-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朝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朝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朝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年度上訴字第8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4-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孟賢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孟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孟賢前犯殺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 上訴字第5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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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旭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旭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旭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 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7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4-10-08

KSHM-113-聲保-389-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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