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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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債 務 人 沈榮達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7,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下列文件(均勿用影本代替 ):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⒋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請說明「第一銀行」、「瑞興銀行」、「華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凱基銀行」、「台新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數額,並提供相關證據。           五、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 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2月2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 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 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ㄧ、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2024-12-25

ULDV-113-消債清-38-20241225-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聲 請 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忠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第二項「廖昱禎」應更正為「廖昱禛」、「何豐勝」應 更正為「何豊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24

TLEV-113-六簡調-552-20241224-2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代 理 人 盧起揚律師 黃博源 洪宇亮 蘇琮倫 洪馨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24

TLEV-113-六小調-994-20241224-1

消債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張芳結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清算,雖提出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 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收入切結書、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8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51頁 ),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清算聲請是 否合於法定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 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及其父 母之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等資料,暨繳納聲請清算程序必要 費用(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7,000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聲 請人之代理人,有前開裁定(如附件)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7頁)。聲請人雖於113年11月18日繳納清算 程序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用)7,000元,惟迄今仍未補正 其他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5頁、第127頁 ),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應認此聽審 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 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 意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事項,其 聲請清算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 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20

ULDV-113-消債清-29-20241220-2

六小
斗六簡易庭

清償借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 告 陳虹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44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19

TLEV-113-六小-298-20241219-1

六簡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13號 原 告 李苡臻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19

TLEV-113-六簡-313-20241219-2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債 務 人 阮慧雯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供債權人為「良京實業公司」之相關證據以證明債務數 額;說明「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 」對聲請人之債權是否已讓與他人?受讓人為何人?及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 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五、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18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六、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房租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九、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 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 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2024-12-19

ULDV-113-消債更-174-20241219-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詠騰企業社即王青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本企業社即林治育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林本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提 出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相對人 林健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係基於何等事實及理由,而得主張相對 人林本企業社即林治育、林健誌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18

TLEV-113-六簡調-561-20241218-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詹皇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暫分為調字案)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 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18

TLEV-113-六小調-874-20241218-2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君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4-12-18

TLEV-113-六小調-985-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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