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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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聰田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聰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聰田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憲德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憲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8月確定,並 於民國105年1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2

KSDM-113-聲保-20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宛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宛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宛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年2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 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89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1-22

KSDM-113-聲保-22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紘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紘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紘竹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嗣經變更刑期為4年5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697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 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1

KSHM-113-聲保-396-20241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原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本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經變更 刑期為5年5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 第113018416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0-30

KSHM-113-聲保-395-20241030-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華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華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華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在 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 月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10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06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 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2024-10-14

HLDM-113-聲保-44-202410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宗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慶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2月確定,並於 民國111年9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9月30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0-09

KSDM-113-聲保-180-20241009-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挺程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挺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挺程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 國111年2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4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0-09

KSDM-113-聲保-191-20241009-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立邦 上列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立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秦立邦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 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7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0-09

KSDM-113-聲保-181-20241009-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綵岑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綵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綵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年6月、1年確定, 並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 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0-09

KSDM-113-聲保-195-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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