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
債 權 人 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靖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陳靖
玉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
共計新臺幣15,016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債務人未繳納,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
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街00號10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陳報請求金額15016元之計算方式。
」,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24日陳報,惟所提
出之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所有權人
非債務人陳靖玉所有,後本院於113年9月26日再次命債權人
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所有西屯區福德段1503建號之
異動索引,以釋明110年11月12日以前為債務人陳靖玉所有(
110年11月12日以後所有權人非債務人)。㈡提出全部完整之
規約影本。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是否仍對債務人請求111年
3月~111年6月之管理費?如是,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
因110年11月12日以後所有權人非債務人)。」,債權人於11
3年10月1日補正,依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所提管理規
約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管理
費及公共基金均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並由本院依職權查詢
台中市地籍異動索引可知,自110年11月12日起,該建物之
所有權人已產權移轉,債務人已非所有權人,債權人未提出
對債務人請求管理費之依據,自屬就其請求原因事實未盡釋
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TCDV-113-司促-27504-20241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