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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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憲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4

TCEV-114-中補-224-20250114-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竑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1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3

TCEV-114-中補-177-202501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1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於民國113年 代 理 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林志家 楊駿騰 葉家妤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5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予保密。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 ,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人口販運 防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乙○○、丙○○涉犯 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 強暴、拘禁、監控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 、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聲請人即告訴人A1(下稱聲請 人)既屬檢察官所認定上開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之被害人,依 上開規定,爰對於聲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足資 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均予隱匿,先予敘明。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法第297條之罪…。人口販 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法院對於上開聲請 ,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4款、第455條之40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乙○○、丙○○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審理中,而上開被告前揭被訴罪名 各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4款所定之罪,且聲 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雖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佐,本件聲請參與訴訟之主體已不存在,未能符合 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3

TCDM-113-聲-3580-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采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3

TCEV-114-中補-196-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大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3

TCEV-114-中補-181-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榮、吳榮萼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0

TCEV-114-中補-152-20250110-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本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10

TCEV-114-中補-165-20250110-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上訴人 江佳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保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3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3-中簡-2486-20250108-2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 上訴人 蕭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3-中簡-3025-20250108-2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朝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3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5-01-08

TCEV-114-中補-130-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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