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秋香
聲 請 人 游璟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3,000元,
惟僅繳納2,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1,000元。爰依
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ULDV-114-司拍-10-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