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許麗玉
被 告 曾冠豪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05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2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PDM-113-原附民-27-20241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