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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徐例緯 丁俞庄 游鑫家 林國志 陳孟靜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相 對 人 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 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請一併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 關持股證明)等予本院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2024-10-24

TCDV-113-司-54-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9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 理 人 梁善百/歐陽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農匠科技農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農匠科技農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99-2024102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玉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23

CTDV-113-司促-13763-2024102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3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明宥開發 實業有限公司、帝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孝賢、鄭淑玉、杜志 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淑玉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帝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杜志忠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明宥開發實業有限 公司、帝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22

TCDV-113-司票-9335-2024102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 權 人 陳妍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鳳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晶鳳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22

CTDV-113-司促-13812-2024102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1號 債 權 人 許阿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康 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康曜生活 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21

CTDV-113-司促-13551-20241021-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晉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裕庭貿易有限公司、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 區後勁段二小段873-8/873-2/874-1/874-3/873-4/873-1/87 3-3/873-5/873-6/874-2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18

CTDV-113-司拍-178-202410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敬蘅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並提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徐敬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585,46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378-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359-20241017-1

橋簡聲
橋頭簡易庭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92號                   113年度橋簡聲字第36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合荃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常 許採雲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主張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 如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3月3日土地複 丈成果圖(即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01號判決附圖二)所示 編號702-1(1)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以莊佳穎、莊中雄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 行。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 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 、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 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 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公司變 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 司法第79條、第84條第1項、第2項本文、第85條第1項、第1 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清算人有數人時,其執行清算職務, 自應以清算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2項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 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 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所謂利害衝突,係指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存否、權利得否行使,法定代理人與公司間之利害 不相一致、主張及抗辯互斥,顯無從期待原告為被告公司之 利益進行訴訟而言,僅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純為親屬關係, 並不屬之。再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原告股東有江德 常、許採雲、莊中雄、莊義男、葉美珠,且未另行選任清算 人。而莊中雄已死亡,本應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其繼承 人互推一人行清算事務,惟原告主張莊中雄於111年6月1日 將前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莊佳穎之行為無效,葉美珠為 莊中雄之配偶,而為本件訴訟之潛在被告,均可認與原告存 有利害衝突,已不得代表原告起訴。是原告尚有江德常、許 採雲、莊義男(原告主張為莊佳穎之父,依上開說明,不能 逕認有利害衝突存在)共3名清算人,原告即應由該3名清算 人為法定代理人起訴。茲原告僅以江德常、許採雲為法定代 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及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惟 其情形可以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告之訴及停 止執行之聲請。 三、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莊佳穎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可省略)、莊中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向管 轄法院查詢莊中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聲請,且應據以更 正當事人,逾期未補正,而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即逕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4-10-15

CDEV-113-橋簡聲-36-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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