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嵐是喜神財神衰神福德正神所有神祝福的寶貝
小心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829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
簡字第2841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大嵐是喜神財神衰神福
德正神所有神祝福的寶貝小心肝無駕駛執照(駕駛執照業經
註銷),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南市○○區○○路○段00
號對面西向車道旁,欲開啟車門下車之際,本應注意車門前
後來車動靜,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逕自開啟駕駛座車門,適告訴人張俊宇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該處,見狀緊急剎車而自摔倒地,
並撞擊上開營業用小客車左側車門,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
有左側膝部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
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紙可參,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之
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等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NDM-114-交易-24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