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NITENDO SWITCH遊戲片共貳拾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之「113年7月8
日12時6分許」應補充為「113年7月8日12時06至08分許」、
第4至5行之「復於同年月26日11時50分許,在上址店內」應
補充為「復於同年月26日11時50分至12時08分許,在上址店
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附表品名
編號11之「NS吾家健身去」應更正為「NS吾家健身趣」、編
號14之「NS十三隻演義」應更正為「NS十三支演義」、編號
20之「NS KLA」應更正為「NS KLAP 愛與懲罰」,證據部分
應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58號、113年度簡
字第1230、2226號、112年度易字第1553號、111年度金簡字
第736號等刑事(簡易)判決列印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按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若未
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
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
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
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
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
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被告因於民國110年間提供金融
帳戶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金簡字第73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
同)1萬元確定,並於112年10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復因於111年間提供門號SIM卡之幫助詐欺等案件,經同院
以112年度易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5月1日
確定,易服社會勞動中);其於112年9月間、10月間、113
年2月間之竊盜犯行,分經同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2226
號各判處罰金3000元(共2罪)、拘役10日確定,明知不得
非法侵害他人財產,猶為本件竊盜犯行,明顯欠缺對於他人
財產權之基本尊重,甚為不該,兼衡其於113年間曾經自述
罹病而身心健康狀況不佳、本案自述因為想要拿而反覆徒手
行竊等(詳113偵30864卷第7-9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職業、智識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所竊取財物之
客觀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實際補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為兼顧被告之聽審權,並避免不必
要之重複裁判,得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毋庸於每一個案件判決時定應執行刑。
但如事實審法院審酌被告權益及訴訟經濟等各情,認為適當
時,於符合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要件,同時為執行刑之諭
知,自非法之所禁。至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有關「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
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
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
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
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
之發生。」之說明,係提出可行作法,並未指明於每一個案
判決時合併定應執行刑,係屬違法。是以,於個案判決時,
合併定應執行刑,或不定應執行刑,均無違法可言,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尚有其他
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予定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按被告犯罪之所得應予宣告沒收,倘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
定。至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物,乃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益,而
犯罪利得,僅取決於事實上對財產標的之支配、處分權,無
關民物之所有權。是被告分別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5、
編號16至20所示之物取得其事實上支配權,揆諸前揭說明,
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354號
被 告 乙○○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7月8日12時6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6樓GAME
休閒館台北三創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15所
示之NS遊戲片15片,得手後離去;復於同年月26日11時50分
許,在上址店內,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6至20所示之NS遊戲片
5片(合計20片,價值共新臺幣35,850元),得手後離去。嗣
該店店長甲○○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截圖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2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雖未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
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瑜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金額 1 NS武士少女 1片 1,290元 2 NS勇者鬥惡龍怪物仙境3 1片 1,790元 3 NS幻日夜羽 1片 1,990元 4 NS華彩煌煌吾之一族 1片 1,990元 5 NS Coffee Talk 1+2 1片 1,590元 6 NS 依蘇X北海歷險 1片 1,790元 7 NSFate/Samurai Remnant 1片 1,990元 8 NS末世騎士3 1片 1,190元 9 NS-起健身吧 1片 1,490元 10 NS復活邪神 1片 1,390元 11 NS吾家健身去 1片 1,290元 12 NS失憶症 1片 1,790元 13 NS ONE 1片 1,790元 14 NS十三隻演義 1片 1,790元 15 NS共生邱比特 1片 5,480元 16 NS國夫君世界經典收藏版 1片 1,290元 17 NS太空戰鬥機宇宙啟示錄 1片 1,490元 18 NS東京24區 1片 1,450元 19 NS錫之心 1片 1,190元 20 NS KLA 1片 1,790元 合 計 20片 3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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