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簡志寬
被 上訴 人 簡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萬4,700元(本金300萬
元+起訴前之利息14,700元【即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
按月以9,000元計算之利息,計算式:9000X(1+19/30)≒14,7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1元,未據
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SLDV-113-訴-1411-20250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