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6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蔡瓊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
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
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KLDV-113-基小-1621-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