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09號
原 告 呂美瑤
被 告 謝宗佑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
2年度附民字第9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
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
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KLDV-113-基簡-709-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