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0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蓮惟之即蓮支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09,908元(詳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萬1,664元) 1 利息 6,535元 95年1月26日 113年9月5日 (18+224/366) 15% 1萬8,244.43元 小計 1萬8,244.43元 合計 20萬9,908元
TCEV-113-中補-340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