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書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書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書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裁判量處共有期徒刑5年7月,在監執行中,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
監行狀、參照受刑人犯罪情節,並檢附法務部○○○○○○○○○個
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認有禁止家庭暴力或完成加害處遇
計畫之必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
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所列事項,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經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其遵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此觀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規定自明。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罪之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確定(下稱甲案)後,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甲案與其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以109年度聲字第29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
月確定。受刑人因前開罪刑及其另犯竊盜等案件入監執行後
,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
㈡本院審核甲案犯罪情節、卷附戶籍謄本、法務部○○○○○○○○○家
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個
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後,認檢察
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TCDM-113-聲保-43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