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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書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書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書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裁判量處共有期徒刑5年7月,在監執行中,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 監行狀、參照受刑人犯罪情節,並檢附法務部○○○○○○○○○個 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認有禁止家庭暴力或完成加害處遇 計畫之必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 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所列事項,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經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其遵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此觀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規定自明。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罪之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確定(下稱甲案)後,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甲案與其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以109年度聲字第29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 月確定。受刑人因前開罪刑及其另犯竊盜等案件入監執行後 ,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  ㈡本院審核甲案犯罪情節、卷附戶籍謄本、法務部○○○○○○○○○家 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個 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後,認檢察 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5

TCDM-113-聲保-431-20241205-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 聲付字第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瑜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5 年10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29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 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7-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世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世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世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1-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6-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4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44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 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認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4-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榮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榮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榮甫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 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8-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鈺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4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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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 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0-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慶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慶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 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19-20241204-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献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献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献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 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DM-113-聲保-422-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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