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孟玲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孟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TTDM-113-原易-58-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