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朝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朝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朝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6月、17年,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
(5罪)、7月(2罪)、3年6月、8月、4月、10年、5月,並
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
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5月,並以101年度聲字第5051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0年4月22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
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11
月2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3月22日,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661號函檢附該
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
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065-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