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傑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傑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傑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
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
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
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三、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參
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
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
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
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
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
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
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
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
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
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31
號、113年度易字第1044號等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揆
諸前揭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
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
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亦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是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自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宣
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4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
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
言。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TNDM-113-聲-1767-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