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李玉鵬
李玉崑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珠
李玉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
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抗
字第33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
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
,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
判不服之理由,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
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PSV-113-台聲-1095-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