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並
補正聲請之具體數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未滿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者,徵收裁判費500元,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定,且為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僅擬具理由為相對人未依約定日期
給付給付扶養費10,000元,復又載明「總共欠餘15,000元」
,此外即無其他之聲明及聲請之原因、事實。是本件即預以
聲請人聲請金額15,000元計算本件之裁判費,即應徵收500
元;又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具體表明其聲請數額為何,茲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
並具狀補正所欲聲請之具體數額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PCDV-113-家親聲-502-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