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原 告 阮氏霞
黃琬婷
裴氏秋雲
楊氏錦絨
阮氏玉碧
黃英桃
武氏瀅莊
武氏翠嬌
阮珮綺
阮氏雅
阮段水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季宥律師
被 告 阮氏秋霞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 之0
阮怡福
阮怡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刑事判決有罪部分(被告阮
氏秋霞),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又本件刑事判決無罪部分(被告阮怡福、阮怡榕),
經原告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PTDM-111-附民-732-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