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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6號 原 告 賴筱雯 被 告 尤晨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09

SLDM-113-附民緝-96-20241209-1

交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鮑子傑 被 告 陳許志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TCDM-113-交簡附民-305-20241206-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張美香 賴秀芳 鍾志宏 被 告 阮氏秋霞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2024-12-06

PTDM-111-附民-516-20241206-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童水永 被 告 阮氏秋霞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2024-12-06

PTDM-111-附民-574-20241206-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原 告 阮氏霞 黃琬婷 裴氏秋雲 楊氏錦絨 阮氏玉碧 黃英桃 武氏瀅莊 武氏翠嬌 阮珮綺 阮氏雅 阮段水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季宥律師 被 告 阮氏秋霞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 之0 阮怡福 阮怡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刑事判決有罪部分(被告阮 氏秋霞),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又本件刑事判決無罪部分(被告阮怡福、阮怡榕), 經原告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2024-12-06

PTDM-111-附民-732-20241206-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9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謝榮全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損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05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 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TCDM-113-簡附民-509-20241206-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被 告 張管平 蔡三勇 賴紹唐 蘇素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管平、蔡三勇、賴紹唐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 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蘇素燕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 ,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2024-12-06

PTDM-112-附民-367-20241206-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80號 原 告 黃羽禎 被 告 黃承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06

SLDM-113-審附民-1080-20241206-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黃再春 送達代收人 汪怡君 被 告 阮氏秋霞 阮怡福 阮怡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者,固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然經原告聲請時,得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關此未有規定。然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符合同 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告之程 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 序與實體利益,而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院審 理。基於同一理由,此規定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之。即刑 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同法第 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以維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阮怡福、阮怡榕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 第521號判決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而被告阮氏秋霞刑事案件部分,固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2 1號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惟本件檢察官起 訴書記載原告未提出會單而未認定原告受有何損害(見起訴 書第29頁),本院亦未認定被告阮氏秋霞有何詐欺原告之犯 罪事實,是原告非因被告阮氏秋霞之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以及假執行之聲請,然參諸上開最高法 院見解,原告既已具狀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轉民事庭等旨,為保障原告之程序選 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 實體利益,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2024-12-06

PTDM-113-附民-425-20241206-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9號 原 告 林倢如 (地址詳卷) 被 告 蔡綉絹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55號,嗣 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2024-12-05

PTDM-113-附民-939-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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