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 號
聲 請 人 楊景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383 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第 51 條第 5 款及第 53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
定),未就數罪併罰設有明確有效之公平量刑規範及合併分
組規範,業已對特定群體產生差別待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憲法第 8 條及憲法第 7 條,系爭裁定亦因適用系爭規定
而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達一定數
量以上等 6 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確定(下
稱甲案);又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等 11 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9 年 2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先後經檢察官核發指揮書
接續執行,聲請人認甲、乙兩案之定刑較不利,請求檢察官
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復礙難准許
,而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44 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
告,經系爭裁定認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
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系爭規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
法規範,聲請人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亦
無從成立。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
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