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正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原名: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黛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2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群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8月31日 100,800元 HLA180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