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烈斌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
1,000元=1,55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
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
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欠債原
因,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一點二倍定之?
四、據聲請人陳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有
擔保債權,然據上開債權人陳報債權均為無擔保債權,是請
說明債權現況,若供擔保之物已遭拍賣,亦請一併說明。
五、聲請人陳報以擺設攤販為業,雖於收入切結書表示無法提出
經債權人認可之其他第三人出具或記載之收入證明,然仍應
說明營業及收支情形、目前是否仍從事該擺攤工作、自營攤
販名稱、營業項目為何、負責人為何人,並提出攤位租金繳
納收據、營業水電費繳費收據、近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
營業額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應一併提出未達
標準之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
(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
聲請人向臺北市○○路000號5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申請查詢)。
七、就聲請人陳報扶養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
㈠就聲請人陳報扶養父母之部分:
1.聲請人之父母有何種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據聲請人陳
報聲請人父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
其名下不動產現值約為401萬元,請說明其為何仍不能
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2.據聲請人陳報親屬系統表所載,聲請人並無其他兄弟姐
妹,然聲請人卻又於陳報狀中記載與兄弟姐妹共同扶養
父母,致本院難以估算其扶養費用,是請陳報聲請人父
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其姓名、年籍、與聲請人
之關係、更正後之親屬系統表、是否分擔扶養義務,若
其無法分擔扶養義務,亦請提出原因及相關證據資料以
資佐證。
3.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每月支出8,538元,請說明係父母
二人之扶養費「合計」共8,538元,抑或是父母二人每
人「各」8,538元?又8,538元係所有扶養義務人(如聲
請人及其兄弟姐妹)每人「各」付8,538元,抑或是由
所有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8,538元?
㈡就聲請人陳報扶養子女之部分:
1.聲請人之子高陳○翰已於112年5月16日成年、高陳○勳已
於113年12月23日成年,請聲請人說明為何其已成年卻
仍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舉但不限
於:學生證、在學證明、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
2.聲請人主張扶養二名子女每月支出8,538元,請說明係
二名子女之扶養費「合計」共8,538元,抑或是二名子
女每人「各」8,538元?又8,538元係聲請人與其配偶「
各」付8,538元,抑或是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分擔
」8,538元?
㈢請說明聲請人除聲請時陳報需扶養父母、二名子女外,有
無扶養其他人等如配偶、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
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有何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
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㈣若聲請人有接受他人扶養,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
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八、請聲請人說明本身有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以
及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
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TTDV-114-消債更-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