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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鄭民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民昇持用聲請人核發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 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 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 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截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46,712元消費款 、新臺幣5,06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3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152,60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 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12元 鄭民昇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CHDV-114-司促-992-202502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黄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黄淑貞係聲請人所發行信 用卡之持有人陳穎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附卡持 卡人,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 ,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 ,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各項 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1年12月18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1年12月17日止,尚結欠新臺 幣93,545元消費款、新臺幣9,366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1 02,91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 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545元 黄淑貞 自民國91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93545元 黄淑貞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CHDV-114-司促-993-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劉鎮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鎮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88,571元消 費款、新臺幣2,43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072元費用(含逾 期費),總計新臺幣92,07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 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5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571元 劉鎮山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50-20250203-1

消債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淑敏 代 理 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淑敏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6,572,941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0,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0年、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5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存摺影本、存摺影本、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查詢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5號聲請   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   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青霜

2025-02-03

TCDV-113-消債更-417-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賴佳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賴佳淋〈身分證字號:Z00 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 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14,738元消費款、新臺幣168元循環利息,總 計新臺幣14,906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738元 賴佳淋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51-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董宇舒即董思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董宇舒即董思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 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 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32,9 82元消費款、新臺幣1,10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費用( 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34,58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 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4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82元 董宇舒即董思吟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49-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徐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0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益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債權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 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26,880元消費款、1,1 19元循環利息、1,024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29,023元整 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880元 徐益明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53-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振榮 江淑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30,390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90-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張祐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58元 張祐甄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NDV-114-司促-1648-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邱昭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7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622元 邱昭陽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NDV-114-司促-164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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