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諺霓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張丞禮 被 告 陳祺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2024-12-10

CYDM-112-附民-301-20241210-1

嘉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兒童即其子甲(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上午9時35分許,前往 許嘉霖所經營位於嘉義縣○○鄉○○村○○路00號之娃娃機店。甲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無違法辨 別能力之兒童甲之身形優勢,鑽入選物販賣機出貨孔之方式 ,徒手竊取許嘉霖所有之行李箱1個(價值約新臺幣880元, 已發還),得手後離開現場。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甲、證人即告訴 人許嘉霖於警詢中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害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查獲照片、監視 器畫面擷取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024-12-10

CYDM-113-嘉簡-1498-20241210-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張丞禮 被 告 林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2024-12-10

CYDM-112-附民-303-20241210-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夏偉益 被 告 陳祺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2024-12-10

CYDM-112-附民-350-20241210-1

朴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坤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坤閔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劉坤閔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3時6分許,行經 嘉義縣朴子市大槺榔322號前,見阮氏碧廖曬於該處之衣物 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 手自曬衣夾上,先後竊取阮氏碧廖所有之內衣、內褲各1件 ,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被告劉坤閔於警詢中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證 人即被害人阮氏碧廖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錄影光碟、監 視器畫面擷取圖片、Google地圖示意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024-12-10

CYDM-113-朴簡-483-20241210-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4號 原 告 賴雲寶 被 告 林宗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2860號等案號提起公訴,有該案起訴書可 參。觀諸上開起訴書,本件原告顯非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列 之被害人。縱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因被告犯罪 而導致原告受損害之事實,然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自未繫屬於本院。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 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2024-12-10

CYDM-113-附民-484-20241210-1

原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劉美玲 被 告 陳祺豊 林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2024-12-10

CYDM-112-原附民-6-20241210-3

嘉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澄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澄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阮澄昇基於以網際網路設備賭博之犯意,自民國 112年6月30日起至同年8月某日止,在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居 所,利用行動電話連結「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ka77. net)。以其父親申請之京城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 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指定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儲值賭資。並進入該賭博網站簽賭今彩539、百家樂,依該 賭博網站、臺灣今彩539當期開獎號碼及賠率,決定輸贏及 結算賭金,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在該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 二、證據名稱:被告阮澄昇於警詢中之自白、京城商業銀行帳戶 申請人基本資料、手機內之賭博網站頁面截圖、翻拍照片、 賭博網站儲值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2024-12-06

CYDM-113-嘉簡-1489-20241206-1

嘉交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銘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勝銘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晚間11時40分許為警 查獲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愷他命摻入香菸點燃之方式 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竟仍基於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 晚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ANZ-5867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 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行經嘉義市西區北港路與保福一路路 口處,將該車輛停放於路邊,為警攔查。經陳勝銘同意後採 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後測得其尿液所含愷他命濃度為99 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889ng/mL,而去甲基愷他命之 濃度,已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100ng/mL以上,因而查悉上 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勝銘於警詢之供述、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9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查詢資料、本 院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2024-12-06

CYDM-113-嘉交簡-954-20241206-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陳憶雯 被 告 黃光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2024-12-05

CYDM-113-附民-564-202412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