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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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少彬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少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少彬因強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及民國107年2月28日入監),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3-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思愷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思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思愷因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53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於104年3月4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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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豪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嗣經本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2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5月6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 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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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翔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判並送執行(刑處有期徒刑4年1月、民國111年2月5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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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健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健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及民國111年8月1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0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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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德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 奪公權2年,並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且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28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3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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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石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石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石錦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法院 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民國103年9月13日入監),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0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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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11 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 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7091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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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淑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淑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淑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並與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接續執行,於101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90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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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至淙(原名何至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 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至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至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 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956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06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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