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少彬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少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少彬因強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及民國107年2月28日入監),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143-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