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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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債務協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告 陳彩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亮間債務協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106-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修復漏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告 李錦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儀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為排除 原告房屋因被告房屋漏水所生之侵害,訴請被告修復被告房屋之 漏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 為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 水之修繕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 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倘原告未能陳報修繕費用及相 關證據,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房屋之房屋稅課稅 資料,本院將依原告房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077-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告 趙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許麗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087-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吳家村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郭昀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昀臻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對 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940,2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元×649.02平方 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069-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告 曹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湘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053-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被 告 曾文杰即大同鎖匙刻印社 姜陳昌即四川牛肉麵 舞蜜喜日即一天天服飾店 顏淑芳即嘉旭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 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 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 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37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土地返還原告 ,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41, 292,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6,000元×面積222平 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062-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鄭智仁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明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18

TYDV-113-補-1044-202411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鄭香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8

TYDV-113-補-1067-2024110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陳佳君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宗樺等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8

TYDV-113-補-1084-2024110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告 朱延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鉑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3,3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7

TYDV-113-補-1022-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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