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曉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曉蝶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33,030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
101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000元;若有逾
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
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
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
幣6,606元2.新臺幣10,0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
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
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
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
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06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06元 林曉蝶 自民國109年 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0000元 林曉蝶 自民國109年 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PCDV-113-司促-2880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