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黃○○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間聲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PTDV-113-家補-434-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