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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祥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祥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曾 祥泰因詐欺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監執行 中,於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970號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 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 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4971號函暨114年1月2日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5-03-03

CYDM-114-聲保-2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燁亭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燁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燁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12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0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6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少東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少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6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順炫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順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順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1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5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9-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泓易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泓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泓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3月、4月確定 ,並於民國111年9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166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3-03

KSDM-114-聲保-52-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鈞達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鈞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鈞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8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4-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鴻謙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鴻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 國113年3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6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03

KSDM-114-聲保-57-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諺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俊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56-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 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56、6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5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維菁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維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維菁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 上訴字第30、3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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