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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仲昌 劉光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仲昌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進修部及修平技 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邀債務人劉光武為其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金額230,443元整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劉仲昌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07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5,160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劉光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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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劉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9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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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丞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丞佑於民國109年11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 起至民國116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304,010元正未 給付,其中294,607元為本金;9,4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607元 蕭丞佑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93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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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王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8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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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映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11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99,645 元正未給付,其中93,785元為本金;4,567元為利息;1 ,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96,18 3元正未給付,其中89,701元為本金;5,489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332,843 元正未給付,其中315,462元為本金;15,588元為利息 ;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映潔於民國113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40,8 8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034元為本金;10,868元為利 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映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8日止累計53,183 元正未給付,其中49,409元為消費款;2,574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9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785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9701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15462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9034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9409元 王映潔 自民國113年09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99-20241001-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7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沈采虹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680,000元,到 期日113年7月1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票-867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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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6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李宗瑋 相 對 人 黃禹嫙即黃明慧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 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540,000元 ,到期日113年8月17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票-8662-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徐艾品諺 徐艾峻合 一、債務人徐艾品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伍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艾 品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艾峻合負清償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7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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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陳紜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捌仟參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94-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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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施蘊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8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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